根據2016年8月網貸監管細則暫行辦法作出的12個月過渡期安排,時至今日,P2P網貸平臺的整改期限已經過去三分之一。與此同時,全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的“重頭戲”——“清理整頓”階段已經正式開始。日前,網貸之家獨家獲悉,多家P2P網貸平臺于近日陸續收到整改通知書。網貸之家從多份整改意見中發現,平臺信息披露、暫行辦法13條禁令、借貸集中度及限額、資金存管、投資人風險評估及風險提示等成為了各地互金整治現場檢查的重點。平臺被認定為整改類機構 明令禁止債權轉讓 網貸之家獲悉的一不具名P2P平臺整改意見顯示,經地方網貸整治辦的現場檢查發現,該平臺主要問題涉及開展債權轉讓、數據失實、借貸集中度過高、員工代理借款等,具體而言:1.開展債權轉讓業務,借款人在平臺上發布債權轉讓標的,平臺負責審核,投資人投標后資金凍結,在滿標后資金直接匯至借款人賬戶;2.平臺自查數據失實較為嚴重。對比平臺自查數據與會計事務所核查數據,發現差異較大,原因為企業對所填列的數據字表理解有誤導致數據失實嚴重;3.平臺借貸集中度過高。2014年、2015年和2016年3月末該平臺最大單一借款人借款金額占比分別高達20.44%、19.69%和11.56%;
4.其他問題。據檢查發現,公司小微企業借款P2P產品運營模式為實際借款人與公司內部員工簽訂委托書后,由公司員工在平臺發布借款標的進行借款、代收借款資金并代為還本付息。

上述整改意見還表示,根據檢查結果,擬初步認定該P2P平臺為整改類機構。下一階段,地方網貸整治辦將督促被查機構做好整改工作,規范其業務經營。
再提借款上限 整治小組或回訪平臺
此外,網貸之家還獲悉,華東一家P2P公司于2016年12月底收到由互金整治工作小組印發的整改通知書。通知書顯示,地方互金整治小組于12月15日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具體陳列了其存在的七大問題:
1.互聯網平臺對外宣傳中的內容違反了《廣告法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;
經查閱,《廣告法》第二十五條規定: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,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,并不得含有:對未來效果、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,明示或者暗示保本、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,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;利用學術機構、行業協會、專業人士、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、證明。
2.存在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;
即暫行辦法13條禁令: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;直接或間接接受、歸集出借人的資金;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;自行或委托、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、固定電話、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;發放貸款,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;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,代銷銀行理財、券商資管、基金、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;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、證券化資產、信托資產、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;
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,與其他機構投資、代理銷售、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、捆綁、代理;虛構、夸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、收益前景,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,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,捏造、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,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;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、場外配資、期貨合約、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;
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;法律法規、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。
3.未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;
4.借款人單筆借款數額超過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》規定的上限;
5.未對出借人進行盡職評估;
6.未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;
7.未與借款人或出借人簽訂有效合同或合同不完整。
與此同時,上述通知還要求該P2P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將有關整改落實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上交至互金整治小組處。互金整治檢查小組還將視整改落實情況對其進行回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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